(2014)达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彦珍申请执行罗铭伟、张子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珍,罗铭伟,张子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珍,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罗铭伟,男,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张子矫,女,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法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书,张彦珍申请执行罗铭伟、张子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罗铭伟、张子矫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铭伟、张子矫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铭伟、张子矫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铭伟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子矫在中国建设银行代发工资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续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