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雷航与聂红梅、四川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航,聂红梅,四川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雷航,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聂红梅,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四川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红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雷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聂红梅、四川金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聂红梅所有的位于巴中市通江县的林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