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又名何某甲),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