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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又名何某甲),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