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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鼎非执字第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龙基、杨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龙基,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鼎非执字第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福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1巷36号。法定代表人吴杰,局长。被执行人林龙基,男,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春梅,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执审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于2009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梅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鼎市流美信用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梅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的存款人民币6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