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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光伟与蒋进、张中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伟,蒋进,张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周光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蒋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被执行人张中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进、张中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光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中琴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扣划9500元至万源市人民法院代管资金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家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