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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2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侯艳与李爱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艳,李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2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侯艳,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芳,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芳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