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邓州大旺农牧有限公司,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城郊乡马营村匡刘营15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州大旺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被执行人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邓州大旺农牧有限公司、唐河和润饲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