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付汉兴与封勇、简兴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汉兴,封勇,简兴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595号原告:付汉兴,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19,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封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16,住址:河XXXXX。被告:简兴覆,男,成年,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汉兴诉被告封勇、简兴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汉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汉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汉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付汉兴负担。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燕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