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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额尔敦巴特尔、包平 公证债权文书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额尔敦巴特尔,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额尔敦巴特尔,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平,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白额尔敦巴特尔、包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被执行人白额尔敦巴特尔包平应支付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425.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11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