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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行辖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刚、范淑娟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行辖67号原告徐刚、范淑娟诉被告郯城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徐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孙诚霞人民陪审员  邢 志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