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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文云贵与陈继承、广州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云贵,陈继承,广州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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