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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969号原告宋晓辉,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