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1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毛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钟,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威担任记录。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以考虑小孩尚小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