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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1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毛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钟,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威担任记录。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日,以考虑小孩尚小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