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与刘××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上诉人刘××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