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舞 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樊鸿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