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心万与中山市古镇业全灯饰电器厂、曾繁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心万,中山市古镇业全灯饰电器厂,曾繁军,林暖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熊心万,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井区。委托代理人:谭红玲、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业全灯饰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曾繁军。被告:曾繁军,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林暖因,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心万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业全灯饰电器厂、曾繁军、林暖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心万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心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心万负担(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谭震华审 判 员 何文璋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一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