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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窗黎与吴晓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窗黎,吴晓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17号原告吴窗黎,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吴晓宾,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吴窗黎与被告吴晓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窗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7日,被告吴晓宾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由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9月,此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1000元(自2011年9月起至2015年12月计51个月,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吴晓宾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由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1年9月26日,此后,未向原告支付���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吴晓宾向原告吴窗黎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吴晓宾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主张后,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吴窗黎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吴晓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吴窗黎借款利息51000元(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计51个月,按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259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冬生审 判 员  王泽明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秋梅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