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文菊与林健勇、张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菊,林健勇,张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240号原告刘文菊。被告林健勇。被告张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菊与被告林健勇、张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菊撤回对被告林健勇、张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刘文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