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启红与李太平、刘贵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红,李太平,刘贵春,陈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87号申请人周启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现在宜昌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吴彩莲,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亚节,男,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太平,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当阳市,现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刘贵春,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当阳市。被执行人陈洪,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关于周启红与李太平、刘贵春、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启红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太平、刘贵春、陈洪立即偿还借款6064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太平、刘贵春、陈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远安执字第3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