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秀霞与陕西融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霞,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504号原告马秀霞,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刘喜存,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马秀霞之夫。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华路下段。法定代理人王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国伟,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系该公司员工,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霞诉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就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提起撤销之诉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被告所诉原告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霞撤回对被告陕西融和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