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杨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杨文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79号原告王亮,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文君,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杨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购买的位于大同市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58.26平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文君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