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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亮诉被告杨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杨文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79号原告王亮,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文君,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杨文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以其购买的位于大同市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58.26平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文君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