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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373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忠诚,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忠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