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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凤荣与海港区燕山大街香草香火锅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荣,海港区燕山大街香草香火锅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635号原告曹凤荣。被告海港区燕山大街香草香火锅居。经营者杨冬。原告曹凤荣与被告海港区燕山大街香草香火锅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凤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凤荣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