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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3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