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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徐丽莲与冯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莲,冯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0118号原告徐丽莲。被告冯珉。原告徐丽莲与被告冯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整,逾期归还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徐丽莲借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一周内归还。”借款期满,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丽莲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