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号之一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法定代表人:陶翠林。委托代理人:田晓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彬,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高凤才,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绿荫小区门面28、29号。企业法人:牛志祥。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浩宇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腾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