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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8号之一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法定代表人:陶翠林。委托代理人:田晓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彬,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高凤才,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绿荫小区门面28、29号。企业法人:牛志祥。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浩宇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凤才、蒙城县天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腾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