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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常云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常云,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常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家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常云申请执行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东升支行开户账号为: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东升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在150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账号为:xxxx。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汝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