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林焕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林焕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24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林焕刁,年龄不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林焕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焕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