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林焕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林焕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924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林焕刁,年龄不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林焕刁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焕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