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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4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423民初654号原告姚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范某某,男,1989年4月6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与被告范某某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