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14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423民初654号原告姚某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范某某,男,1989年4月6日,汉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与被告范某某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