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香兰要求宣告金鼎九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香兰,金鼎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金香兰,女,朝鲜��,现住日本。委托代理人:文仙爱,女,朝鲜族,现在延吉市。被申请人:金鼎九,男,朝鲜族。申请人金香兰要求宣告金鼎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1998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未能找到,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金鼎九(男,1955年9月8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街清水委六祖,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550908033),系申请人金香兰的父亲。金鼎九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处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金鼎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满,金鼎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金鼎九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金香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鼎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勋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