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华与遵义市鹏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遵义市鹏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709号原告李华,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被告遵义市鹏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口顺达帝豪峰景**层****号。法定代表人敬廷双。原告李华与被告遵义市鹏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本院决定免收,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9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