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841号原告曹某某,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曹某某彩礼款20000元整,原告曹某某同意;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曹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洪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