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426号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703单元。法定代表人谢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为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