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古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25民初第661号原告古某,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甲,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古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古某与被告吴某甲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吴某乙由原告古某抚养。被告在节假日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