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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02号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江涛,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宁,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淦。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涛、陈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车库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棕榈城三期车库顶层面防水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按约施工,2014年7月25日工程竣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32780元,但其仅支付703876.57元,剩余428903.43元未结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8903.43元并支付经济损失25600元。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车库顶屋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棕榈城三期车库顶屋面防水工程,工程总价款为1192400元,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值的95%,但不超过9个月。后原告组织施工,工程于2014年7月25日竣工验收。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703876.57元,但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1132780元,剩余428903.43元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验收单、工程签证单、发票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8903.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还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8903.43元。二、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普如福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600元,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9元,诉讼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淄博齐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