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博与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王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574号之一原告刘博,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万波,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博与被告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对被告王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楚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