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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博与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博,王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574号之一原告刘博,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万波,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博与被告王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博撤回对被告王万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刘博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楚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