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字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岳美云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美云,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字44号原告岳美云,女,194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隆青德,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城市花园小区。负责人师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斌,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美云与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美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岳美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美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