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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文新与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城东广播电视局1公里处。负责人郝艳琴。委托代理人郑魁,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新,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修民郇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正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源公司的负责人郝艳琴及委托代理人郑魁,被上诉人王文新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正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王文新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正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云霞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