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淑朋申请执行苏东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朋,苏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99号申请人何淑朋,女,1982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苏东宝,男,1982年6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何淑朋申请苏东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淑朋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