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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淑朋申请执行苏东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朋,苏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99号申请人何淑朋,女,1982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苏东宝,男,1982年6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何淑朋申请苏东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淑朋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