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李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宋宝崧,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励龙,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智飞、苏慧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俊珍,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智飞、苏慧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智飞、苏慧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李智飞、苏慧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李智飞、苏慧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437344.83元及利息92436.63元、罚息1754.21元、本金罚息2359.95元,因被执行人李智飞、苏慧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抵押物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产,此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智飞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23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