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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永辉与赵春阳、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阳,杨永辉,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辉。原审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红星建材交易中心5栋202房。法定代表人曹望远。原审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上诉人赵春阳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辉、原审被告长沙大禹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本案应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