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芸与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芸,叶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38号原告:李芸。委托代理人:卜习宽,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芸与被告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为1293元,由原告李芸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