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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芸与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芸,叶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38号原告:李芸。委托代理人:卜习宽,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芸与被告叶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为1293元,由原告李芸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