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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4232号原告宋某甲,女,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桓守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乙,男,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宋某丙,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宋某丁,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致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