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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董红娜与时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娜,时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1385号原告董红娜,女,蒙古族。被告时海文,男,汉族。原告董红娜与被告时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相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红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海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红娜诉称,2015年10月14日,时海文因急事用钱向董红娜借款90000元,并为董红娜出具借条一枚。此款经董红娜索要未果,故董红娜请求法院判令时海文偿还借款90000元。被告时海文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董红娜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时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红娜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邮寄费44元,合计1069元,由被告时海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