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钱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申庆林,赵泽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78号原告钱程,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马岭垴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地址: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炬,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迎宾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燕,经理。被告申庆林,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祁县昭馀镇。被告赵泽珍,女,住山西省祁县古县镇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祁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申庆林、赵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