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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宏生与叶再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生,叶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417号申请执行人陈宏生。被执行人叶再东(曾用名叶华)。申请执行人陈宏生与被执行人叶再东(曾用名叶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河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