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311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简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人民陪审员 张新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