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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赖朝吉、田孝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赖朝吉,田孝生,刘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法定代表人:孙雪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被执行人:赖朝吉。被执行人:田孝生。被执行人:刘立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孝生、赖朝吉、刘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孝生、赖朝吉、刘立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孝生、赖朝吉、刘立林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单位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孝生、赖朝吉、刘立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赖朝吉、田孝生、刘立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2015)靖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赖朝吉、田孝生、刘立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