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邹小梅与卢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邹小梅,张民凯,焦作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棋,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顺,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负责人张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张艳琴,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小梅,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凯,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丰收路南侧田庄口。法定代表人薛莉莉,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邹小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卢棋、张民凯、焦作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邹小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卢棋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卢棋于2016年4月1日以其与邹小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上诉人卢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亮审 判 员 董翠果代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文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