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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恢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华丽与被执行人周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华丽,周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恢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唐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友生,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唐华丽与被执行人周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友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华丽借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执行到位3000元,尚有12000元案款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友生的工资收入,另经查询、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友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蔡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